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碩舜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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