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0,城簡,79,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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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城簡字第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謝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25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73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98,062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8.25%,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3月15日起即未再清償繳款,積欠本金40,325元未清償。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額度20萬元,每月為一期,按月攤還,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2%,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應給付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現仍積欠本金157,737元未清償。
㈢嗣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兩項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
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讓售案件帳卡、登報公告、現金卡交易明細、放款帳卡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0頁、第47至53頁),核均與原告所述情節相符。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明,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五、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另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4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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