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城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蘇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802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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