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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原告因請求清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解悟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5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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