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1,城小,153,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懋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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