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1,城簡,60,2024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成福


劉利
楊淑麗
陳俊祺
陳俊瑛
陳俊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玉茹
被 告 李苡甄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證據需調查,爰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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