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2,城小,11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吳哲維
被 告 陳兢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7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7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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