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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黃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13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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