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12,城簡,78,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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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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