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庹宗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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