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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55號
原 告 邱小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亜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6,311元【計算式:本金3,500,000元+利息6,311元(自113年4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9日,即3,500,000×(11/366)×6%=6,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749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24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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