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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32號
原 告 張媁
被 告 邱小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2號本票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應以原告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票面金額總額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然遍觀該等書狀,固記載訴之聲明,惟尚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之要件顯有欠缺。
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判費及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應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本件原告雖主張債權不存在,但究竟是主張本票係經他人偽造、變造,而自始不存在?或是主張本票之債權未交付而不存在?又或是本票之債權已經清償而不存在? 此部分原告負有詳細說明的義務,並請原告提出相關物證、人證佐證自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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