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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6號
原 告 巫威辰
被 告 陳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證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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