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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13號
原 告 謝皓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劭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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