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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小字第72號
原 告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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