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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四海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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