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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陳水生即金門旅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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