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99,城簡,1,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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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魏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社團法人金門縣魏氏宗親會之會員大會改選新任理事長並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社團法人金門縣魏氏宗親會於民國98年12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訴訟程序進行中其原法定代理人即理事長甲○○任期已於同年月30日屆滿,有原告提出之金門縣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可稽(本院卷第21頁),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訴訟程序應於原告召開會員大會改選新任理事長並聲明承受本件訴訟前當然停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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