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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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