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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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