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1,上重更(二),1,2012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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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毅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丕燕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毅、許丕燕二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柏毅、許丕燕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且被告許丕燕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上揭被告2人並經本院就渠等2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吳柏毅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許丕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月。

嗣被告2人不服本院判決就其所犯前述各罪均提起上訴在案。

二、本院前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訊問被告吳柏毅、許丕燕後,認被告吳柏毅、許丕燕2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至金門水頭碼頭之運輸方式,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金門地區,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經常來往進出大陸地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即被告二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1年2月15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復於101年5月8日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仍認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前開被告2人羈押之原因均依然存在,故認被告2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5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三、本案因被告2人提起上訴,就被告2人與另案在監執行之另一共同被告何勝泰是否共同涉犯如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稱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以及被告許丕燕是否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仍有待最高法院予以審理,茲上開被告2人第2次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然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仍認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前開被告2人羈押之原因與理由均依然存在,故認被告2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1年7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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