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1,聲,14,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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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四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四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四川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06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2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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