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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文泰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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