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3,上訴,1,201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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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孫章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孫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孫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7日執行羈押,復於民國103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3年6月6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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