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3,聲,9,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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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樊志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擄人勒贖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樊志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樊志恆前犯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4年6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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