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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俊良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 年1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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