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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仁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仁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仁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051號判決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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