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6,聲,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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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士傑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嗣由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87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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