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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宏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被告董漢耀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董漢耀、白文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同圖利案件,所涉共同圖得之不法利益暫如起訴書所載新臺幣781萬5,545元為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14日變更名稱為「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107年6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70106666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具有法人格同一性。
)所有,而該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
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
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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