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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褚怡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8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3286、106年度偵字第243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再審聲請人)褚怡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8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確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再審聲請人褚怡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原判決聲請再審,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6頁、第25至34頁),是本院並非判決之原審法院,可堪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再審聲請自應向判決之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方屬適法。
乃再審聲請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其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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