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毅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毅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毅輝因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