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12,聲保,7,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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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瑞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瑞因侵占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5年確定。

緩刑部分嗣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度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83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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