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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證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證宏因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7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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