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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洵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卷證影本,並不得就該卷宗及證物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劉洵自楊偉龍等人所收取之款項係屬報酬並非賄賂,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成本明細表等可資證明,為維被告之權益,有檢閱卷宗該等證物、抄錄、重製之必要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持有第1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後,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文書,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但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至所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楊偉龍電子郵件,經核閱該等資料為楊偉龍本人或與第三人往來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且經比對起訴書,檢察官並未引以為本案證據使用,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難謂有據,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202 107年總分類帳(費用類)-就是愛公司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 2 203 107年費用科目總分類帳-創意盒子公司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2 3 204 108年費用科目總分類帳-就是愛、創意盒子、好物公司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3 4 205 107年連江縣地方型SRIR計畫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4 5 206 107年馬祖觀光旅遊業品質提升訓練及輔導計畫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5 6 207 107年度運用各種媒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導專案成本明細表 1本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6 7 208 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勞務委託案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7 8 209 108年馬祖淡菜推廣計畫案成本明細表 1本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8 9 210 108年連江縣地方型SRIR計畫案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9 10 211 108年馬祖觀光旅遊業品質提升訓練及輔導計畫案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0 11 212 108年度運用各種媒體宣導交通安全觀念及政策計畫案成本明細表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1 12 213 107年至108年度創意盒子公司專案明細表 1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2 13 214 108.10-109.02就是愛等有關「連恩」現金日記帳資料 7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3 14 215 創意盒子有限公司轉讓及投資協議書 6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4 15 216 108年10月16日「連恩」服務費傳票資料 5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5 16 217 108年12月25日「連恩」借牌、工讀費用傳票資料 6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6 17 218 109年2月5日「連恩」服務費傳票資料 4張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7 18 219 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7年)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8 19 220 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8年)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19 20 221 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9年迄今) 1本 楊偉龍 扣押物編號 D-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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