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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淨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淨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淨輝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判決撤銷上開有期徒刑6月部分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18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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