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97,上重訴,1,200903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原審判決有罪後,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槍砲罪等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5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12月29日訊問後,分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月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