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97,附民上,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犯妨害名譽罪案件(原審97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經原告即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原審於民國97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月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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