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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褫奪公權肆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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