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5,聲,9,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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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建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辛建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8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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