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105,附民,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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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乙女(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之父(年籍詳卷)
原 告 乙女之父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鄧劭謙律師
被 告 周漢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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