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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沃士
選任辯護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該次審理筆錄記載有無錯漏,以維護法律上利益,需以法庭錄音檔核對確認,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是除非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號案件於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其聲請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並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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