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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董章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董章治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另經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746萬元,有情輕法重之不合理現象。爰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審酌,並從輕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9號、第16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罰金1,8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746萬元。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號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觀之其聲明異議意旨無非係認前揭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所判處併科罰金及沒收犯罪所得、所定應執行刑,認有情輕法重之情,而有不當,冀以撤銷「原確定判決」、「原確定裁定」等語,顯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依前揭說明,自非屬聲明異議之範疇。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董章治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禠奪公權4年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9月27日至99年9月28日 | 99年11月22日 | 99年11月23日 | 96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
案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 ||||
判決日期 | 106年3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案號 | 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8年3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4號 | ||||
編號1至7部分,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編 號 | 5 | 6 | 7 | |
罪 名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5年 | |
犯 罪 日 期 | 98年6月15日 | 98年9月28日 | 99年12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
案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 |||
判決日期 | 106年3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案號 | 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8年3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4號 | |||
編號1至7部分,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編號 | 8 | 9 | 10 | 11 | |
罪名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 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 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禠奪公權6年 | 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00萬元,禠奪公權10年 | |
犯罪日期 | 98年2月24日前之2月間某日及同月25日及之後數日 | 99年3月16日前之3月間某日及99年3月17日 | 99年11月30日 | 100年2月22日及同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
案號 |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 ||||
判決日期 | 109年8月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案號 | 109年度台上字第4785號 | ||||
確定日期 | 110年1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號 |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8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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