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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門縣警察局
受 感 訓 甲○○
處 分 人
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2月2日以金警刑字第0930001467號移送書,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經該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治安法庭於94年2月3日以93年度感抗字第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惟受感訓處分人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於94年9月22日通緝在案,受感訓處分人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因已逾3年未執行,且目前仍因檢肅流氓條例、恐嚇等案通緝中,其行狀仍不良,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聲請許可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並無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之積極事證,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月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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