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KMHM,97,上重訴,1,20090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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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
法律扶助
辯 護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子彈、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獵槍罪等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5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12月29日、98年3月3日、4月29日、6 月24日訊問後,分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茲被告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與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等罪均屬重罪,而上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為仍然具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月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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