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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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