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6,上,3,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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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8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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