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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溫傑騰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何應權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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