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7,上,4,2019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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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玉鳳


被 上訴人 盧志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財產權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 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107 年度上字第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1,200 元,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2 至276 頁),依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廖立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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