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7,抗,5,2018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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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賴玉敏
相 對 人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四、第一行中關於「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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