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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可薇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上訴人 胡郡伶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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